2020年,巴宝莉公司发现蔻某公司、希某公司共同生产并由蔻某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绣后花瓣沐浴露”商品外包装与其早在2013年设计并开始销售的“蔻斯汀花瓣沐浴露”系列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在视觉上没有差别,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蔻某公司、希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寇某公司辩称
在巴宝莉公司的产品进行备案之前,已经存在多个包装装潢与其产品类似的沐浴露产品备案,可见此种包装装潢在巴宝莉公司的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便已存在,巴宝莉公司的权利基础不成立。
在巴宝莉公司备案之后,亦存在大量具有此种包装装潢的沐浴露产品备案,可见此种包装装潢是行业惯常设计,并非巴宝莉公司产品所独有,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其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裁判结果
被告蔻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蔻斯汀花瓣沐浴露”(“玫瑰花”“樱花”“薰衣草”“桂花”四款)近似的商品装潢,并销毁产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被告希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上述四款产品,销毁产品库存,并对上述赔偿责任在9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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