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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一、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的办理: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由许可人办理。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
    3、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能够证明许可人有效存续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使用外国文字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4、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再许可的,还应提交主许可和前次许可的所有许可人含有同意进行再许可内容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当事人为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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