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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一、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3、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4、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
 

 
二、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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