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47条,被撤销企业的商标仍可以转让。在该企业被撤销一年之内,接受该企业财产的企事业单位主体或个人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成为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依法被撤销是企业终止的事由之一,企业被撤销后,原企业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不自然移转。依法承受其商标专用权的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自企业被撤销之日起1年期满,其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如是, 被撤销破产企业的商标可以“转让”,只是它的这种转让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因注册商标转让意外的其他事由造成注册商标主体变更,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对移转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接受被撤销或破产企业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可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或委托当地商标事务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转手续。